《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全国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企业界更是引起了巨大的震撼。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该法的出台,将使企业用人模式、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招工用工体系、劳动合同条款、商业秘密保护、员工解聘机制等在新法律模式下将面临管理机构调整。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作了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以及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例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用人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视为双方已定下“终身”,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企业用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巨大风险。那么,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二、 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协商第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不能采用暴力、强制、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三、 劳动合同要合法。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了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四、 合同内容要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必备条款有九项: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最重要的还有哪些?我们认为是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一定不能遗漏。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劳动者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员工炒老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面对员工违约违规,难道老板真的无能为力了吗?不,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有两种情况劳动者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并没有禁止劳动合同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操守赔偿办法。一旦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 劳动合同要根据实际订立的保密协议(条款)、培训协议(条款)、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相结合。员工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企业要与他签订保密协议(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员工需要培训的,企业要与他签订培训协议(条款)。这样,一份劳动合同有可能变成四份协议。 六、 合同内容要因人、因地、因事而异。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可能千篇一律,不同单位,不同的员工,不同的岗位,其内容肯定有区别。到底合同约定哪些内容,怎么约定,约定简单还是详细,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一定不能少。 七、 劳动合同要与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相配套。劳动合同一般由劳动局提供统一格式版本,单靠这份格式版本肯定不行。怎么办?要订立补充协议,把格式版本没有的内容补充进去。这还不够,企业还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使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待配套起来,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使用人单位拥有更大的主动权。 八、 如果企业在起草、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有困难,聘请专业人士帮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完善劳动合同,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来源:《广州企业家》 |